口腔诊所所需要的资料:代办费 6000 一、口腔综合台:至少设口腔综合台 1 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 1 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 事口腔诊疗工作满 5 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 2 台口腔综合台,至少增加 1 名口腔医师。 3.设 4 台以上口腔综合台的,至少有 1 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 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 1 名注册护士。2.每增加 3 台口腔综合台,至少增加 1 名 注 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 1 台口腔综合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设 2 台以上 口 腔综合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二)诊室中每口腔 综合治 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9 平方米。(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 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设备。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台单元设备。牙科椅(附手术灯 1 个、痰盂 1 个 、器械盘 1 个)1 台,高速和低速牙 科切割装置 1 套,吸唾装置 1 套,三 用喷枪 1 支,医师座椅 1 张,病历书写桌 1 张,口腔检查器械 1 套。诊疗 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配置。其中,临床检验、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 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 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供应室设 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