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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境外投资备案审批部门

    2024-11-29 08:00:01 7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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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境外投资的定义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发改委定义的境外投资(ODI)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1](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2]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3]。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定义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可以看出,发改委和商务部对于“境外投资”的定义相同之处为:1.投资主体均为境内企业,且均暂时未开放境内个人的直接境外投资;2.均强调终的业务实体的披露。不同之处为:1.发改委未将对境外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排除在外;2.商务部规定的被投主体,必须是境外“企业”(无论是新设还是并购),发改委未强调境外被投主体必须是“企业”。

    二、指导思想[4]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创造更、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深化境外投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三、基本原则[5]

    ——坚持企业主体。在境外投资领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按“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坚持互利共赢。引导企业充分考虑投资目的国国情和实际需求,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开展互利合作,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坚持防范风险。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坚持依法合规,合理把握境外投资重点和节奏,积极做好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四、审批先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ODI)主要需获得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商务部门或金融类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后凭相关审批文件办理外汇登记。如果没有做境外投资备案或审批是不可以在境外进行任何投资项目活动的。

    针对不同国别有何不同的政策?什么行业属于鼓励行业,什么行业属于限制行业?一带一路有何特别政策?

    一、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6]

    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的境外投资。

    据说澳洲的维多利亚省属于“一带一路”区域?

    检索到两则新闻: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与中方签署“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 2018-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办公室。

    金额审批权限

    一、发改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发改委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具体如下:

    1.核准的范围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其中,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备案的范围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或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具体审批职权划分如下图:

    二、商务部

    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与发改委相同,商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1.核准的范围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2.备案的范围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审批职权划分如下图:

    各省/直辖市审批把握的尺度有何区别?

    各省审批尺度无明文规定上的区别,但实践中各地窗口可能会有一些指导意见,把握尺度不一。

    一、发改委

    发改委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报批材料: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主体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三)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的影响分析;(四)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报批途径:投资主体可通过国家发改委建立的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jwtz-ex/home.do)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审批时限: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投资主体。此外,如确有必要,核准机关可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间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商务部

    与发改委相同,商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1)核准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 《境外投资申请表》;

    3.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 有关部门对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接收方式:商务部采取“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窗口接收方式。

    办理基本流程:

    1.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2. 预审核;

    3. 受理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4. 审核通过后,商务部出具批复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办结时限:对于中央企业的对外投资,商务部应在受理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于地方企业的对外投资,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进度查询: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loginCorp.html)境外投资管理子应用企业端查询核准批进度和办理结果。

    (2)备案

    申请材料:

    1. 境外投资备案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

    4.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7. 并购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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