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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房屋抵押贷款办理,实力强,信誉好

    2024-10-31 11:12:01 217次浏览
    价 格:面议

    贷款人要求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3、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4、开立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程序:

    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申请,由拥有农村住房所有权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所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下同),且权利主体一致;

    (三)抵押人(共有人)对抵押房屋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的书面承诺;

    (四)抵押人(共有人)对抵押房屋处置后本人及其所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属有安居之处的书面承诺〔该承诺需抵押人所在村(社区)签署证明意见〕;

    (五)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得以第三人的农村住房办理抵押贷款。

    按揭的权利既属于担保物权,又属于一般债权,因为按揭物如是现房,按揭人只要将按揭物的产权证交付给按揭人即可,它是一种权利的质押,与债权并无直接关系;若按揭物是一种期房的,它实际上还并不存在,因此根本不会发生转移期房的占有权问题,只是要求把《商品预售合同》交付给按揭权人即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反映的仅是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说明按揭人在商品预售的合同关系中是处于债权人的地位,这种权利只具有一种债权的性质,尚未具有直接体现财产权的性质。而抵押权属于物权,因为它是抵押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当抵押物意外灭失时,抵押权人享有的只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而不再是担保物权。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因此在购房贷款抵押中,为了防范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意外灭失带来的风险,对房屋意外灭失或者毁损进行保险是积极和有益的措施。

    《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银行要求购房人为房屋购买保险,是为了在房屋意外灭失、毁损的情况下,保全自己享有的担保利益的合理措施。至于由谁来支付保险费用则主要取决于贷款市场的供求情况。当贷款市场中,贷款量供不应求时,购房人为了得到银行的贷款,往往会答应银行提出的条件,由购房人支付房屋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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