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携带《关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登记机关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
换发工作的截止时间 依据《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过渡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注册集团公司需提交的材料有: 1、集团章程; 2、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3、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集团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7、租赁合同以及产权证复印件。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什么是无照经营,没有给出较为明确的定义。 根据企业监管实践,无照经营有两种含义,一种是狭义的无照经营,一种是广义的无照经营。 狭义的无照经营是指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崔活动的行为。 广义的无照经营既包括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还包括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