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贷款对象的确定。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只有当企业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获得银行的信用放款。发放信用贷款必须同时符合6个条件:(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2)资产负债率小于50%;(3)货款归行额达到贷款周转次数5次以上,日均存款保持贷款额的10%以上;(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5)无不良信用记录;(6)税务风险比较小。
信用贷款要素的确定
(1)信用贷款额度的确定。一是从现金流入量来确定:余额不大于全年货款归行额的20%。二是从已被抵押的房地产权利值来确定:余额不大于已被银行全部抵押的房地产权利价值的30%—40%。三是从企业的自有资金状况来确定:余额≤所有者权益一负债。
(2)信用贷款期限的确定。信用贷款不能用于中长期贷款,于对企业流动资金的短期补充,一般在6个月以内。对新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
(3)信用贷款利率的确定。根据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信用贷款利率应高于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利率。一般以基准利率上浮20%—30%掌握。
能否得到支持的不同情形
A.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为两种情况。属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