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开证行的职责,可分为:
(1) 不可撤销信用证。
在有效期内签发的信用证,未经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
(2) 可撤销信用证。
开证行未经受益人或相关人同意可随时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上应注明可撤销字样。
的规定,银行不能签发可撤销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
开证行(通知行)授权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并由开证行保证还款并承担利息的。开证行先付款,受益人后交单据,受益人后付款。远期信用证则相反。预付款信用证光票付款,收件人必须在信用证中附上补充必要单据的指示,在发货单据交付时,付款银行扣除利息。支付余额后货款。 .
申请人申请开证:进出口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进口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以开证申请人的身份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核对信用证的签字印鉴或押密,还要审查信用证的条款,在信用证条款完整、清楚的情况下,除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外,须迅速将信用证交给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