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季度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季检登记表。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 对备用电源进行l~2次充电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①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② 室内消火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③ 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④ 火灾应急广播、火灾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灯。
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消防通信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年检
1、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
2、按季检中的各项,分别试验1次。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
委托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理流程图
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性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属于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应提供专家评审申报材料
租赁或转让合同(改建工程)
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
原工程平面图(改建、扩建工程)
现场办理流程:窗口受理→任务分工→承办人审核→技术复核→领导审批→审批结果送达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管、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火灾探测器分成感温、感烟或感光探测器、气体探测器和复合探测器五种基本类型。探测器安装距墙壁、粱边的水平距离≥0.5m。探测器周围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送风口的水平距离≥1.5m。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45℃。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墙上距地面(楼)高度1.5m处。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10cm以上的余量。
4、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是,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1.5m处。落地安装时,底边高出地坪0.1~0.2m。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
5、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6、系统的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金属管,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先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继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填写调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