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会见注意事项
1,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2,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3,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4,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款,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对于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为其安排;
3、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正当权利,侦查机关在接到律师会见函后应当依法安排会见。
1、普通刑事案件。
我国刑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危害国家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有碍侦查"是指下列情形:(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