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审单偿付和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偿付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的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为。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经检查认为构成相符交单,应将票款偿还给议付行。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应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开证行检验单据,如认为无误,就应将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向银行一次付清而赎回单据。银行则返还在申请开征时开证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此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
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瑕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十五条 信用证开立方式 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信开信用证,由开证行加盖业务用章(信用证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下同),寄送通知行,同时应视情况需要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电开信用证,由开证行以数据电文发送通知行。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