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乳品检测报告的要求
1、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次进口。
2、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3、检测报告应有产品批次信息,且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4、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口商或代理人可按照《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50号公告)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检测报告。
二、对进口乳品存放场所的要求
进口乳品运达口岸后,应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
三、对进口乳品标签的要求
标签应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例如:GB7718GB28050GB13432。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四、对进口乳品包装的要求
内、外包装上应标注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五、乳品需要办理的检疫审批有
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乳、巴氏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特殊要求
1、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产品配方需经市场监管总局注册,获得相应的注册证书。
2、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关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
3、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灌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小零售包装中。
七、乳品是有机产品的特殊要求
广州乳品进口报关申报时应提供我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八、进口乳品的放行条件
进口乳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乳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
奶制品进口报关准备:
1、国外供应商、国内收货人在检验检疫进口备案系统完成备案;
2、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进口牛奶、乳制品进行中文标签;
3、收货人提前申请进口许可,以前有申请的保证清关时许可证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