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实施科学综合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范。
第三条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审核和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基础指标(同时具备)
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3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2.已公布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
4.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较高,采用的企业管理方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5.企业申报年度上2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5%;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节能、环保和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专项指标(至少具备一条)
1.化:企业坚持化发展战略,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专注核心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具有较高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采用适合企业的现代管理方式,如5S管理、KPI考核、绩效管理、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客户管理系统CRM等,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著,产品品牌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具备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1项以上(含)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2项以上(含)。
4.创新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适应或创造消费新需求,拥有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拥有近2年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或独特、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近2年新授权的与主导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须满足以下所列任意一条:发明专利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软件著作权6项以上;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主持(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1项以上。
(三)优先指标(符合基础和专项指标,并符合本条所列条件的予以支持)
主导产品和技术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或符合省新旧动能转换“”产业领域,属于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签约项目有关产品;或属于国家和省份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产业,主导产品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产品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