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消防施工必须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施工过程。首先,施工前准备好设备及相关资料。消防施工前,协助甲方进行消防设施设计审查。未经设计审查或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私自施工。并向消防部门申报有关资料,办理消防施工许可证。消防施工选用的资料必须在消防部门登记,并取得消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消防设施建设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和人员疏散的主要措施。它是现代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消防施工结束后的消防检查也是消防的主要组成部分。《消防法》规定,消防检查应当在消防建设完成后进行。消防检查不合格或者检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消防检查合格后,如果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和维护,一旦发生火灾,很难保证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1)消防水源。由市政管网供水时,应说明供水干管方位、接管管径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采用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及供水能力、取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及补水量的确定,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
(2)消防水泵房。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运行要求。
(3)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及一次灭火用水量、总用水量的确定,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
(4)室内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用水量的确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及技术保障措施。
(5)灭火设施。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各类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系统组成、控制方式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