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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桐庐县消防工程施工,诚信经营,忠实服务

    2024-12-22 01:00:01 1056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消防工程、土木工程、工程和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各类消防技术、措施和技术监督的技能;

    3.具有对消防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管理部队的基本能力;

    4.熟悉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本学科国内、国际的应用前景;

    6.掌握文件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消防安装工程主要内容: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消防给水及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机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卷帘、挡烟垂壁和防火门。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主要内容:火灾探测器及接口部件,报警按钮、现场模块及指示部件,火灾报警控制器及火灾报警显示器,直流不间断电源,气体灭火控制系统,消防电话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图形显示系统,联网系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总则

    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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