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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专利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及专利变更要注意的事项

2020-12-21 09:41:22  443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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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专利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及专利变更要注意的事项

专利,是国家授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设计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申请专利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发明,也可以用于盈利。那么专利申请时申请方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可以由申请人撰写,也可以委托他人撰写。由于专利申请撰写关系比较大 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导致申请不通过。所以,有条件的可以找人代写。在提交申请前,申请者应清楚该专利所属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只能由职务单位进行申请,个人名义无法申请。个人名义申请需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需要办理费用减缴,则需要提供《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申请人个人签字);企业名义申请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需要办理费用减缴,则需要提供《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函》(当地知识产权局盖章)。

一、申请发明专利时,申请人需准备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提交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

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

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申请材料应该有: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需保护色彩的,应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提交图片时,都应是图片;提交照片的,均应为照片;

四、申请人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请求书应该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者与申请者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摘要应叫要说明该发明的技术要点,必要时配上附图;说明书应对发明做出详尽的介绍说明,以所能实现的技术为准,必要时配上附图;权利要求书需要表明专利所要保护的范围;以上就是在申请专利时申请者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z,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扩展资料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专利如何变更?转让需要什么条件及办理?什么是专利变更?

专利变更,准确地说应称为著录项目变更。著录项目(即著录事项)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原受理机构的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代表人等。

专利局规定应当登记的著录项目有哪些?

我们看到的公布文本/授权文本中除技术内容、官方公布的信息之外的内容就是著录项目信息。

专利局规定应当以登记的形式办理的著录项目变更内容是: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及权利转让的变更。其他内容可审查员依职权变更。

1.著录项目变更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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