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2)、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融资租赁主要有两种:一类是普通的融资租赁公司(比如说设备租赁等),一类是内资试点融资租赁,第三类是金融租赁。种普通的融资租赁公司通常系由外商发起设立,是由省(直辖市)商委部门直接审批,出备案回执。第二类内资试点融资租赁是由境内的大型租赁商、或金控集团公司作为主发起方,由商务厅及税务部门联合评审,出具备案证明。第三类金融租赁公司则是由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大型集团企业发起设立,现阶段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审批。在申请难度方面,类、第二类、第三类依次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