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按照业务操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债权人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
目前我国商业保理通常有两种运行模式, 一种是由卖方发起的保理,其目的是对资金来源加以掌控。而这种保理模式控制流程与银行保理一定相似性,尽管保理商会对卖方信息进行核定,但却不能充分确保每个买方均有支付意愿及能力,据此,为消除个别买方存在的不确定性,保理商就必须从其他买方回款中来确保账款自偿性,以平衡或抵消个别买方的损失。 第二种模式则是由买方发起的保理,这种保理模式在银行十分常见,很多银行称之为“反向保理”,这种模式比较容易控制银行款的风险,不仅满足了中小企业短期资金的需求,增强了中小企业的生产稳定性和品质保证,而且有利于整个供应链的持续运作和价格竞争力。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要求:
(一)以公司形式设立,为实收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首期首次出资不低于20%,剩余部分两年内缴足;
(二)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者相关行业的经历;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三)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四)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五)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
(六)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风险评估、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要求、监控等制度及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
(七)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八)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
在当今社会中商业保理业务开始大受欢迎,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说,商业保理业务解决了他们多方面的融资需求。由此很多商业保理公司纷纷成立,如果您也需要一家这样的公司,不知道如何办理,可以联系天津合安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