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头并进办理门头沟区地下空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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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存在结构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问题,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负责本区域内地下空间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使用和考核制度。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住房城乡建设、生产、城乡规划、、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
市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使用责任书中的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使用的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