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施工工法适用范围
本工法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非抗震及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明框玻璃幕墙、全玻璃幕墙及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
工程施工应以设计图纸与有关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为依据。
玻璃幕墙应选用耐气候性的材料。金属材料和金属零配件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无机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措施,铝合金材料应进行表面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或氟碳漆喷涂处理。
玻璃幕墙材料宜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防火密封构造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预埋件、紧固件和连接件
a、幕墙的预埋件及各种连接件和螺栓等,多采用Q235低碳钢制
b、作的角钢、锚筋、锚板、型钢和钢板加工件,其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使用时必须经过镀锌防锈处理。
c、对其中的不锈钢材料,应符合《不锈钢冷轧钢板》(GB3280)、《不锈钢棒》(GB4226)、《冷顶锻不锈钢丝》(GB4332·4232)等现行标准的规定。
d、玻璃幕墙用耐候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耐候结构钢》(GB/T4171)及《焊接结构用耐候钢》(GB/T417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