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项
由于国外法律规定不同,长期不处理遗体无助于解决问题,当地有关部门还可能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遗体(如埋葬或火化)
根据规定,死者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有权依法定继承顺序处理善后。应亲属请求,总领馆可协助催办签证。是否颁发签证由美国驻华使领馆决定。
告诉外国驻华使、领馆及逝世家族
外国人在华逝世后应赶快告诉死者家族及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外国人在华正常逝世,在通报公安机关和当地外办后,由招待或聘任单位担任告诉;如死者在华无招待或聘任单位,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担任告诉。
凡属非正常逝世的,由案子查处机关担任告诉。
告诉时限。按世界惯例赶快告诉,但不该超越四天。
告诉内容应简略明了。如死因不明,需求查询后方能确定的,可先告诉逝世事,一起告死因正在查询中。
出具证明
正常逝世,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逝世证明书”。
非正常逝世,由公安机关的法医出具“逝世鉴定书”。
“逝世证明书”、“逝世鉴定书”交死者家族或死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对外发布死因要稳重。如死因尚不清晰,或有其他致死原因,待查清或内部意见统一后,再向外发布和供给证明。
外国人死在我村、镇或公民家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无法出具“逝世证明书”,或许死者所属国家要求或许有关驻华使、领馆提出处理“逝世公证书”时,则应处理“逝世公证书”等公证文件。
处理认证手续,有必要先在死者居所地公证处申办公证,然后处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我当地外办的认证和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