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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注册公司-办理水路运输业行政许可

    2024-11-22 09:07:02 5213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天津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审计验资(塘沽/ 开发区/滨海新区)

    一、行政许可事项:辖区内“水路运输业”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程序:

    1、国内沿海运输、或者是: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运输、或者是: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珠江三角洲的运输航线,应遵守先筹建后开业,先申办水路运输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增加运力应先审批后购置(建造、租赁),即“先筹后开、先证后照、先批后建”的原则。(审批机关:交通部。塘沽区航运管理所、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只是审核机关。)

    2、天津水域运输航线的,属网上并联审批。也应遵守先筹建后开业,先申办水路运输许可证后办理长期的营业执照。(审批机关: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塘沽区航运管理所只是审核机关)

    四、行材料政许可需要提交:

    (一)筹建水路运输企业应提报材料

    1、申请书(行文);

    2、筹建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 企业基本管理制度、运力筹建情况、水运市场调研分析、经营效益分析等。);

    4、公司章程;

    5、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6、高级管理层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负责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提供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人员提供会计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9、确立、实施并保持管理体系

    10、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11、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站点,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文件。

    12、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13、办公地点证明。

    14、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布情况。

    (二)办理水路运输企业开业应提报材料:

    1、申请书(行文);

    2、开业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筹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船舶名录表;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6、公司章程;

    7、管理制度;

    8、法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9、验资报告;

    10、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布情况;

    11、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历证书;劳动合同、负责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提供船员适任证书、会计人员提供会计证书复印件;

    12、筹建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

    五、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有关条件:

    (一)沿海运输:

    1、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含)以上;

    2、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含)以上,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2000立方米(含)以上;

    3、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含)以上;高速客船200客位(含)以上;客滚船3000载重吨/400客位(含)以上;

    (二)内河运输:

    1、普通货船300载重吨(含)以上;

    2、液货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含)以上,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含)以上;

    3、经营内河客运:普通客船50客位(含)以上;高速客船50客位(含)以上;客滚船1500载重吨/50客位(含)以上;

    (三)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1、企业管理人员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2、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船员及适任证书,与船舶适应。

    3、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3年以上。

    4、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管理层中至少有 一人持股25%以上,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船、河船经历并持有与客运、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六、行政许可期限:

    (一)筹建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的审批时限

    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3日内将材料审核、行文上报,审批机关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40天内予以批复。

    (二)筹建完毕具备开业条件的审批时限

    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3日内将材料审核、行文上报,审批机关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15天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以批准的给予答复。

    (三)对申请经营客运、客滚、高速客船、液货危险品运输的

    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3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写出评估报告,同时上报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对申请经营客滚、高速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进行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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