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报送《消防检查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a.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b.消防管理制度;
c.灭火、疏散预案;
d.员工消防知识培训情况,电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e.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情况;
f.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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